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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家免不了使用手机、电脑、ipad等电子产品,
最近,李女士遇到一件特别烦心的事儿:9岁的女儿用她的手机玩游戏,一个月内竟然充值了7万余元,想要退款却非常难。
据李女士介绍,女儿在家上网课需要手机,她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女儿使用,因为工作性质,李女士十天半个月才回一次家,女儿由爷爷、奶奶监管。“第一次发现女儿在游戏平台充值时,考虑到充值的金额比较小,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对女儿进行了教育。”李女士说,前段时间工作回来后,发现女儿通过微信在游戏平台充值了2000余元,她立即采取措施,将银行卡和微信解绑。
谁知,李女士的女儿并没有吸取教训,这次竟趁着李女士外出工作偷拿家里的户口本,用李女士的信息注册游戏账号,不仅把李女士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里的4.8万元花完了,还从花呗里支付了1万余元。
这些钱对李女士一家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事后,李女士立即报了警,警察建议李女士和游戏方客服进行协商。
随后,李女士联系了游戏方客服。李女士觉得女儿是未成年人,这种情况下游戏方应该将钱款全部退还。经过再三协商,工作人员表示最多退还70%。那么,未成年人的消费是否有效,家长要求退款是否合理?
近年来,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猛,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现象广受关注,也出现了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网络直播平台支付较大金额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新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这些纠纷的法律解释进行了明确。
《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八岁以下儿童网游支出一律退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参与网络游戏所花费的支出,一律应该退还。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当然结论,所以指导意见没有专门规定。
此外,在支出款项的数额方面,规定没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将应予返还的款项限定在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据孩子所参与的游戏类型、成长环境、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来源:襄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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