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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寻衅滋事我们可能联想到一群面目狰狞的“混混”提着棍棒随意殴打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共或个人财物 但是现实生活中却有这样一个人,他本想“找欠钱的人要说法”,却实施了一系列“自认为是合法的、合理的”维护个人利益行为。 因为自己觉得是有理的,合法的,所以就在“不知不觉”中超出了法律的范围,越过了“应有的底线”。 最终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正所谓“维护个人利益”不成,反倒成了“犯罪”。
2022年6月10日23时许,廖某打电话向刘某催账,在刘某一旁的李某听后接过电话开始辱骂廖某,后双方互相放狠话约在第二天见面。6月11日10时许,廖某邀约自己的朋友袁某、杨某、廖某某、周某共五人一起驾车来到了旧口镇,同时刘某、李某也邀约了一些朋友来“撑场面”。当日12时许,双方见面后,廖某、袁某、杨某便持刀追赶刘某、李某等人,后袁某、杨某、周某将刘某一方的徐某挟持至车上带走。
接警后,钟祥市公安局旧口派出所高度重视,立即集结警力在市局巡特警大队的支持下,分成三组立即展开调查。 一组当即赶赴现场调查走访相关情况,一组通过视频追踪人车轨迹,一组沿嫌疑车辆逃跑方向进行追捕。 不到半小时,民警查明案件原委,迅速将其中一名嫌疑人廖某抓获,并成功解救被劫持的徐某。 经突审,廖某供述其余四人刚驾车离开。民警立即向其四人离开的方向追赶,最终将其余四人抓获。 经讯问,廖某、袁某、杨某如实供述了持刀追赶他人并劫持徐某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袁某、杨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廖某某、周某已被行政处罚。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 源:旧口派出所
图 文:王星星
编 辑:王星星
审 核:陈 龙
本文转载自平安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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