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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判了!猥亵儿童的王振华一审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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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09: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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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猥亵儿童的王振华一审获刑5年

判了!猥亵儿童的王振华一审获刑5年
王振华资料图
系新城控股集团原董事长 另一名被告人因共同犯罪被判4年

据新华社电 记者17日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16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并于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2019年7月,时任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涉嫌猥亵9岁儿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7月10日被逮捕。上海警方随后通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57岁,江苏人)、周某某(女,49岁,江苏人)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0日,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王振华、周燕芬批准逮捕。2020年6月2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消息称,撤销王振华“全国劳动模范”称号,收回奖章、证书等,停止其因获得该荣誉而享有的有关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据介绍,普陀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当庭作了最后陈述。

该案审判长表示,经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振华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但其不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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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释疑案件焦点

据中新社电 王振华为何定罪为猥亵儿童罪?又为何如此量刑?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

为何定为猥亵儿童罪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

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两名被告人的全部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从重判有期徒刑5年

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法应从重处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等性侵害行为,属于从重、从严惩处的对象。

经查明,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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