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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民营企业财产权—— 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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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0-6-30 08:4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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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企业走访调研。(省法院供图)


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切入点、着力点。

近年来,湖北省法院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审判执行案件,依法加强产权保护,引导形成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机制和社会氛围,努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厂房

法院判定区政府违法

武汉市某配件厂厂房被武汉市洪山区政府征收,协议还没谈拢,却被强行推倒。

配件厂老板陈先生一纸诉状,将洪山区政府告上法院。2017年6月8日,武汉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还原了事件始末。

2015年5月21日,洪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武汉某配件厂厂房所在范围实施征收。但该厂认为洪山区政府的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且被拆迁房屋系生产用房,洪山区政府用10套小面积住宅进行补偿,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一直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2016年9月28日早晨7时许,一批不明身份的人员来到武汉某配件厂,开着推土机、挖掘机、吊车等专业设备,直接将房屋全部推倒、拆除,房屋内的生产设备四处散落。

在起诉状中,武汉某配件厂认为,洪山区政府在没有与其达成一致,也没有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组织人员拆除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洪山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山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多项程序违法问题,影响了武汉某配件厂的合法权益,判决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予以撤销。

洪山区政府不服武汉市中院的判决,向省法院提出上诉,辩称洪山区政府并未参与强拆行为,原审法院以洪山区政府不能证明房屋不是其拆除为由,推定强拆房屋行为系洪山区政府所为,属于适用证据规则错误。

省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位于洪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洪山区政府亦针对其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虽武汉某配件厂无证据直接证明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主体,但从以上事实可看出,洪山区政府显然是拆除涉案房屋行为的受益人。同时,本案所涉及的行为属征收搬迁环节中的决定性行为,系洪山区政府主导的权限范围。在洪山区政府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武汉某配件厂的房屋不是其拆除的情况下,应该推定被诉拆除行为是洪山区政府所为。洪山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未经法定程序而自行拆除某配件厂的房屋,该强拆行为显然违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行政征收案件,重点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被征收人权益是否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对于被征收人为企业的,要求行政机关适当考虑被征收企业的安置补偿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尽可能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企业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魏开发介绍,在上述案件中,洪山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与武汉某配件厂秉持的通过产权调换获得新厂房、征收后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及需要严重不符,实质上限制了该配件厂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符合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属于明显不当的情形,故对其补偿决定依法确认违法。

严格审查房屋拆除程序

法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2017年初,因黄某塑料加工厂存在环保问题,孝感市环保局作出行政批复,要求该厂做好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征得机场等临近敏感单位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此外,还要求该厂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当年5月,孝感市城乡规划局以该厂存在违法建筑行为,向其下发拆除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2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黄某面对孝感高新区多名负责人轮番劝说,答应好好考虑再作决定。

然而,在黄某尚未作出明确答复时,2017年5月29日,孝感高新区管委会强制对厂房进行拆除搬迁。

黄某见局面难以挽回,开始申请资产评估和损失核定,并提出了书面索赔申请书。但孝感高新区管委会以黄某索赔数额过高为由,不予支付。黄某遂向孝感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孝感高新区管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并索赔543万余元。

孝感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塑料加工厂曾共同参与搬迁,该案应被确定为履行搬迁补偿义务之诉,遂判决孝感高新区管委会赔偿塑料加工厂147万余元。

黄某塑料加工厂不服,上诉至省法院。

省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塑料加工厂虽然事实上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但孝感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首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然而,孝感高新区管委会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虽由规划行政部门事先对该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是未履行书面催告义务,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违法,故判决撤销孝感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确认孝感高新区管委会拆除涉案塑料加工厂行为违法,并将赔偿部分发回孝感市中院重审。

“政府在当事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遵循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径行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强制拆除,是未依法依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魏开发表示,对于此类涉嫌强拆或者变相强拆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将严格审查房屋拆除程序,依法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民营企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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