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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表决通过,12月1日起,不具备环保要求的船只不得驶入汉江。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7月24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汉江流域各类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和文书,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收集或处理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船舶,不得进入河道航行。
长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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