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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从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等方面,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养殖污染防治义务作出规定,并设置相应的罚则,填补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环境监管的法律空白。
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鼓励、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采取测土配方施肥、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推进化肥使用减量增效;鼓励、支持农用薄膜生产者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引导销售、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组织建立农作物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根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确定水产养殖范围、规模、品种、密度和方式,推广标准化水产养殖技术和健康养殖模式;水产养殖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投注药物,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排放水产养殖尾水应当符合有关排放标准。
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收集、贮存、清运养殖废弃物,防止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露,违者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至1万元罚款;不得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废弃物排放要符合有关排放标准,违者可处以1万至3万元罚款。
农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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