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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 除了惩戒坏人,被性侵未成年人还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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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0-8-7 17: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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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得知被害人系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通过实地走访,深入调查核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联系,帮助其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主动与上级检察机关和县委政法委等单位汇报沟通。经多方共同努力,为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到司法救助金2万元。

事实上,早在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34条提及,“对未成年被害人因性侵害犯罪而造成人身损害,不能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困难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会同有关部门,优先考虑予以司法救助。”

2018年2月27日,最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了救助对象,实现救助范围全覆盖。不仅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经济困难,还着重强调了精神抚慰和心理疏导的必要性。《意见》中特别提到,“对遭受性侵害、监护侵害以及其他身体伤害的,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实施心理治疗。”

任何人遭遇了性侵害与性暴力,都不容易在短时间内抚平心理创伤。未成年的孩子们在面对伤害与暴力时,往往会存在认知与表达能力的不足,对痛苦的感知和述说也是相对滞后的。童年本该是无忧无虑、快快乐乐的。而她们却要遭受无比痛苦的身心伤害。对于成年人来说,都无法坦然面对,何况是涉世未深的孩子们呢?

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侦警察顾颖曾表达过,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亟须关注,“一个人心理上的创伤,需要一定的时间来修复,在这个时间段里,一些人会对曾经经历的创伤和痛苦进行“反刍”,这个过程是十分可怕的,因为这往往是伤害危害蔓延的开端。一个年幼的孩子遭受性侵这样的伤害,恐怕很难在没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独自走出创伤所造成的阴影。”

然而,我们需要知道的是,一方面,心理健康一直都是不被大众所关注与清晰认识的。长期持续的心理咨询对于许多未成年人受害者的家人来说是被忽视的。另一方面,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对于普通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因此,司法机关的介入与救助以及对心理疏导的重视,对于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抚平心理创伤、走出阴霾来说有很大的帮助。

去年3月,苏州的单某某在网上结识被害人顾某某(女,11周岁)后,利用被害人年幼,多方诱导顾某某线下见面,并在见面过程中将顾某某带至市内某酒店房间试图与被害人顾某某发生性关系。姑苏区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单某某强奸案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在单某某强奸案审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从被害人顾某某的父亲处了解到,顾某某在案发后心理受到重创,整天不语,且有自残行为,而且被害人一家为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困难,案发后未收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的道歉和赔偿。

基于这些情况,姑苏区检察院及时启动了被害人司法救助程序。在此过程中,为突出对被害人心理伤害的精准救助,姑苏区检察院并没有按照国家司法救助一般程序直接向被害人发放救助金,而是与被害人一方充分沟通、取得认同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心理治疗机构,专项用于对被害人顾某某进行心理治疗。同时,姑苏区院还通过与受害人父母加强沟通、教育,鼓励他们加强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经过一段时间的心理治疗,被害人顾某某的生活态度、心理状态等方面得到了明显好转。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本中,房思琪在读初中时被她尊敬、仰慕的李国华老师性侵。她在日记里写下了“我要爱老师,否则我太痛苦了”这一充斥着痛苦、自责与创伤的句子。对于性侵,我们不仅需要关注受害者的生理创伤、更要在意受害者们的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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