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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广东男子砍死人后跳楼又砸死路人 刑法教授解读受害人家属该如何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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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0-11-7 08: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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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晚7时,广东湛江市一男子砍死一人后,5日凌晨跳楼自杀又砸中一名路过女子,双双身亡。

此事在网上曝光后,网友纷纷谴责男子的恶行,为无辜的路人感到痛心。国内类似坠楼砸死人的事件已发生多起,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死者家属如何索赔?

男子砍死他人跳楼又砸死路人

4日晚7时许,广东湛江赤坎区新江路十巷发生了一桩血案:杨某明持刀到缪某明家中,将其砍伤后逃离,缪某明抢救无效身亡。

6日上午,楚天都市报记者联系了案发周边的多家商户。商户们介绍两人都是50多岁,均为赤坎区人,听说是有债务纠纷。伤者送医后没有抢救过来,杨某明逃离了作案现场,5日凌晨从湛江市开发区一公寓的43楼跳下,又砸死了一名过路女子。

涉事公寓的物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事发凌晨,没人看到男子跳楼的情景,目前警方正在调查该案,具体情况也不太清楚。

湛江市公安局5日的通报,也证实了商户及物业工作人员的说法。

坠楼人砸死人已发生多起

类似坠楼“人砸死人”的事件,国内已发生多起:

2007年9月3日下午5时左右,一男生从广州药学院学生生活区3号楼7楼坠下,砸中一女生。女生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跳楼者邓某脱离生命危险。2009年8月,广州中院经终审判定邓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3年9月26日,汕头男子谢某吸毒后产生幻觉,从公寓天台跳下砸死了骑自行车路过的陈某。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自愿认罪及案后亲属积极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区,20多岁的侯某跳楼砸中了在楼下散步的张某和她3岁的孙子小陈。侯某和小陈当场身亡,张某抢救6日后无效死亡。张家人将侯某父母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侯某父母赔偿张家150余万元。

刑法专家多层面解读法律关系

坠楼“人砸死人”,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童德华认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就杨某明案件来看,他上门将缪某明砍死,涉嫌故意杀人罪;其次,跳楼砸死路人,取决于跳楼者的主观意图及场合、时间等因素,若明显可预见跳楼将危害楼下人员,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涉嫌故意杀人罪;若跳楼者主观上没有危害楼下人员的意图,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属于意外事件,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那受害者或家属可否申请经济赔偿,谁来支付这民事赔偿呢?童德华教授解释,上述两名死者家属均可要求民事赔偿,虽然杨某明已死亡,免于刑事责任,但可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民事赔偿。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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