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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湖北明令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依法养犬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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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2-3-3 11: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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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是人类的朋友,但是大家别忘了,它们毕竟有不受控制的时候.....动物情绪会易怒、急躁等,会出现咬人伤人的情况。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就规范养犬等动物防疫领域作出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提到“汪星人”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它们“萌萌的 很温暖 很可爱”
但对于怕狗的人来说可能是“凶 可怕 让人畏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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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为狗狗的主人在养狗给自己带来乐趣的同时也要依法文明养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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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就规范养犬等动物防疫领域作出规定看看都有哪些要求为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湖北省就相关领域修订立法。

2021年11月2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就规范养犬等动物防疫领域作出规定。

条例规范养犬行为,明确规定: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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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禁止遗弃饲养的犬、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弃养、流浪、无主、没收的犬和猫的收容、防疫、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特殊犬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遗弃饲养的犬只的,由养犬登记机关收容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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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还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到狂犬病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免疫证明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并公布狂犬病免疫点,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具虚假狂犬病免疫证明和使用假、劣狂犬病疫苗等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条例还对动物疫情的报告和动物疫病的控制,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对于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您有什么看法或建议吗?欢迎在留言区留言。

本文转载自云上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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