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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公共通道上被障碍物绊倒受伤 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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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会员灌水之王

发表于 2020-6-14 09:5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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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3日21时左右,余先生开车回家,在群安巷下车时,被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堆放在公共通道上安装电梯的材料绊倒,余先生当即报警并被送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右第5指骨骨折,此后余先生多次向该公司索赔均未得到回应,余先生诉至黄石市黄石港区法院维权,另一头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喊起了冤,辩称余先生是自己不小心滑倒受伤,公司承揽工程和堆放施工材料的行为均是合法合规,还在施工现场依法设置了安全提示宣传牌,根本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黄石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被告作为堆放行为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被告直接控制、管理物件,故其有能力采取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而本案中被告在将建筑材料裸露堆放在公共道路上时,未覆盖雨布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疏于对周围环境的观察和自我保护,停车后冒着雨雪行走在光滑的建筑材料上导致滑倒受伤,其对自身的损害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酌定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石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余某某7057.38元。
二、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原告于雨雪天气的夜晚在被告堆放的建筑材料上行走,不慎滑倒受伤具有高度可能性,故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作者:赵丽君
编辑:王晗 付诗雨
核稿:陈群安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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