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可以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近日,江苏一法院审结了两起新员工试用期不合格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因审判结果不同,引发人们关注。一个因为“不胜任工作”被辞退,法院判决单位做法欠妥;另一个因为迟到打瞌睡被辞退,法院却支持了单位的做法。专家建议,企业在招用员工发布录用条件时,应对录用条件具体、细化。新员工在试用期内,也要在劳动法保护下。(11月18日《工人日报》)
这两起试用期劳动纠纷案,从正反两个方面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上了一堂劳动管理(维权)课。用人单位应完善试用期劳动管理机制,厘清试用期劳动管理权力的边界;劳动者要了解试用期的劳动权利,规范履职行为。对双发而言都有积极的启发教育意义。
试用期有试用期的劳动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和契约效力,应该被双方共同遵守,这些劳动规则不能“留白”,更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的事后解释。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应该事先给出全面、明确、具体的录用条件,给出试用期的工作标准和要求,把规矩说到明处,让劳动者心中有数。不能把录用条件设置得过于笼统、模糊,留出太多劳动管理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具体详实、清清楚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没有达到录用要求,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满足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才能堵住试用期劳动管理漏洞,更好地维护试用期劳动者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