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可以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近日,上海市某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因停车收费等问题诉诸法庭。记者在多地调查发现,不少小区的公共收益账目不清、去向不明。(11月23日《新华每日电讯》)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同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物业公司必须向业主定期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地方的小区公共收益鲜见公布,有的虽然公示了,却不同程度存在“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
每年少则数十万,多则几百万,小区公共收益不是个小数目。近年来,随着业主权利意识的提高,一些业主纷纷开始较真,要求物业公司公示相关收支明细。除了业主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外,有关方面更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保障小区公共收益不是“糊涂账”。
当前,一些小区的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执行主体的缺失,直接影响广大业主充分行使权利,也成为物业公司逃避公示义务的借口。《民法典》仅仅规定了物业公司公开公共收益的义务,对于拒绝公示并未给出惩罚措施,也不免让一些物业公司有恃无恐。上海从信用管理入手,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失信行为记分,北京市规定业主所得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这些做法都值得推广。有了清晰的规则,才能有力规范物业公司,让公共公益分配更加公平透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