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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了《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同时规定,年终奖金为上年度月均工资,若累计请病事假超过15天,则需在计算12个月总绩效时扣减一个月。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起案件二审判决书,披露了这起案例。(据1月25日舜网)
上述公司的一名职工,于2020年2月退休后,向抚顺市劳动监察局投诉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在监察局作出《监察整改指令书》后,公司支付了该职工于2018年未休年假的补偿3172.41元。公司以2018年时已给予该职工未休假的“年终奖励”3050元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该职工返还2018年的“年终奖励”。
2021年,抚顺市新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抚顺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该公司的答辩内容,该“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制度自2015年一直实施至今。在公司看来,其做法似乎天经地义,无可厚非,因为职工没有休年假,通过年终奖励与春节福利给予了补偿,并不亏欠员工的。公司出台了规定,就按规定办事,员工若不遵守规定,就是坏了公司的规矩。所以,还能理直气壮起诉员工,讨回“年终奖励”。
持这种逻辑的单位并不少见,一些单位就是以为“我的地盘我做主”,在员工的上班、休假、考勤、薪酬计算、考核与奖惩等方面,想怎么来就怎么来。诸如喊出“996是福报”,通过制度逼着员工“自愿加班”,要求员工自愿签协议放弃加班费,等等。似乎将不合理的事情制度化,就显得名正言顺,就能以公司规定为由振振有词了。
殊不知,单位虽然有制定规章制度的自主权,但这些规定并不能违背法律的准则,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先合法,才能合规。“年休假与年终奖励二选一”的荒谬,就是把员工应有的权益进行对立处理。实际上,这些权益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就如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将职工的年终奖励等福利与年休假权利相绑定,欲获得福利则必须放弃休年假的权利,违反《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及《职工年休假条例》保障劳动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
法院的判决,为劳动者撑了腰。在此也提醒用人单位,内部“土政策”与法律没有“二选一”的关系,单位制度要依法有据才有效力,不可任性。
声音
上游新闻:年终奖归年终奖,休年假归休年假,不存在以牺牲年假换取年终奖的道理。然而,涉事公司却要经两次法院判决才罢休,足见其法律意识淡薄、罔顾职工权益到了何种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