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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去年发94份人身保护令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蔡蕾
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情况。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覃文萍介绍,近年来,全省法院不断加大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着力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残害、性侵、拐卖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2021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74997件,结案70592件,其中调解24467件,调解率34.66%。其中,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方面,先后发出家庭教育令19份。
“积极开辟反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绿色通道,对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覃文萍介绍,全省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81份,其中2021年度签发94份,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推动构建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抓好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截至2021年底,全省法院共计250名干警在271所中小学兼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
丈夫家暴,法院发“令”禁止接触受害人
张某(女)与李某系再婚,婚后生育两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妻子张某与李某争吵后有时带孩子回娘家。李某认为妻子受娘家挑唆,对张某娘家人威胁、辱骂,由此更增加了双方矛盾。
2020年12月,张某起诉离婚,后经过李某劝说撤回起诉,但夫妻矛盾依然如故。2021年7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张某带着两个孩子外出生活,因无处居住,当地妇联将其母子三人安置在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内。经家事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反映李某仍有暴力行为,在法官指导下,张某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郧西县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李某未再实施暴力行为。在法院主持下,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
反家暴人身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裁定,当受害人遭受来自其家庭成员的暴力侵害时,可以要求法院发出该裁定,裁定的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要求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所等。如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妻子长期被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汪某(女)与李某结婚多年,因汪某怀疑丈夫李某与别人关系暧昧,2005年始夫妻关系恶化。2016年至2021年,李某多次殴打汪某,其中两次构成轻微伤。公安派出所根据汪某的报案及时出警,制止李某的暴力行为,协助汪某就医,同时帮助其申请了司法鉴定。
2021年,汪某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汪某请求,迅速开展法律援助,指导汪某依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汪某注意收集和保留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并向受理法院提交了就医、伤情司法鉴定书等材料,法院立案后第一时间通知李某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迅速查明了案件事实。
利川市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李某跟踪、殴打、威胁、辱骂汪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李某不服裁定申请复议,法院复议后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
未成年人违法,父母收到《家庭教育令》
昨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湖北法院首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未成年人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的案件。
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时年15周岁)听说杨某曾盗开一辆小轿车兜风,便与被告人王某(时年16周岁)、张某(时年15周岁)一起找到杨某,逼问车停在何处。杨某害怕被打,便带其找车,但未找到。
陈某等三人便对杨某进行殴打,后将其带回王某家中。陈某在玩杨某手机时发现有杨某母亲的微信号,且零钱账户中有钱,遂和王某、张某商量将钱占为己有,三人对杨某进行殴打威胁,要求杨某提供其母亲的身份证号和银行账号,杨某因害怕被打便告知了相关账户信息。陈某从杨某母亲微信、银行卡内转出3.02万元至张某等人手机中。后三人将3.02万元挥霍。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陈某、张某被警方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宜城市法院针对被告人王某的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对孩子的关心只停留在物质层面,被告人陈某的父母离异,对其疏于教育,被告人张某的父母缺乏正确引导,忽视与孩子沟通交流等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协同团委、妇联等组织和教育部门对三人的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依法向其父母发出《家庭教育令》。
法官说,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将传统“家事”变成了重要“国事”。
女工休产假遭解雇,用人单位教训大
方某(女)系某公司员工。方某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3月,经所在公司批准,方某开始休产假,同年5月,方某向公司索要工资时,被告知已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同年11月,方某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因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方某经济赔偿金以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产假期间工资、生育保险待遇损失。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188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9566元、产假期间工资5397元、生育保险待遇损失13503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4464元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哺乳期无过错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否则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是做了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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