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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离婚时妻子获10万元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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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0 09:2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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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方进修离不开另一方保障,家务劳动的价值是无形的

绘图/刘阳

据《北京日报》报道 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2011年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谭女士同意了,但提出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据称,林先生考研读博的5年,谭女士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所有家务劳动。记者7日从北京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谭女士的诉求。

案情

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提出家务劳动补偿

林先生诉称,他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北京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同意解除与林先生的婚姻关系,却表示因林先生在婚姻期间考研读博,都是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

“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我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给付我补偿。”谭女士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先生与谭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至2016年期间,林先生就读在职研究生、博士。夫妻双方目前已分居,女儿随谭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工资收入均在一万元左右。

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

男方给付家务补偿1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先生与谭女士离婚;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每月负担抚养费至孩子18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30余万元;共同存款15万元平均分割;林先生给付谭女士经济补偿款10万元。

林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一方进修深造

离不开另一方的保障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离婚时,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应当获得另一方给付的经济补偿。

法院表示,林先生婚后多半在完成学业、提升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而获得的。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给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根据林先生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林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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