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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 银行内鬼卷走2.5亿元该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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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0 14: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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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储户认为银行难逃干系 南宁工行称4月2日前给储户回复

18日记者随段女士一行到工商银行南宁分行

银保监部门对工行南宁分行处罚信息

银行对段女士出具的假存单没收凭证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 李杨 赵德龙


近日,“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的话题上了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据此前报道,广西南宁多位储户曾在工商银行南宁支行职员梁建红的高息诱骗下存入大笔资金,后该职员事发被查,储户们才得知此前存款账单为假账单,而存款也不翼而飞。

3月18日凌晨,广西工行宣传微博回应,目前司法认定梁建红属个人犯罪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同时,受害人受非法高息引诱,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导致资金损失。

虽然相关涉案人员被查,但储户们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2.5亿究竟流向何处”是他们心中最大的疑问。储户们觉得纵然梁建红存在犯罪行为,但银行也难逃干系,为此,南宁储户段女士先后十多次前往工行南宁分行,就心中多个疑问提出质询。3月18日下午,工行南宁分行工作人员告诉段女士,他们将于4月2日之前以书面材料正式回应。


银行内办的百万存单竟是假的


段女士曾向记者介绍案发相关情况。早在2019年初,邻居莫时兴(化名)称南宁工商银行有大额定期存款业务,利息高。在高利息吸引下,段女士等人于当年1月9日来到位于泰安大厦工行广西分行的办公地点,在大厦2楼见到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部业务经理梁建红。

梁以贷款为企业做存款贡献为由,提出定期存款3个月内该笔资金不得取出,且存款密码需由“企业方”提供,存款账单用信封封存,三个月就有3%的利息。

段女士认为既然存款账单在本人这里,且要将存单上存款取出,需从该存单定期账户直接转至其本人的工行借记卡,就消除戒心存了款。3个月后,她将该笔存款取出并得到相应的高息,随后她以相同模式再次存款100万元。2019年5月23日,此前向她介绍存款业务的中间人莫时兴突然告诉她,梁建红被抓了。她心急如焚来到工商银行民族支行,却被告知信封里的存单是假的。

柜员报警后,银行对段女士开具了“假存单收缴告知书”,随即将存单没收。段女士说,损失的这100万元中,有50万元是她的,还有40万元是莫时兴的,还有10万元是另一名邻居的。


储户2.5亿存款被银行高管偷走


3月18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泰安大厦的工商银行南宁分行,看到银行正常运营,不时有客户出入,大厦门口有工作人员值守。若要进入该银行所在大厦的大门,需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并测温后才会放行。

在大厦门口,记者碰到了之前储户段女士和另一名女性储户。段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其他受害人在当天上午看到了广西工行宣传发布的回应,但他们并不认同“梁建红系个人犯罪行为、受害人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等说法,希望就一些问题与银行进行交涉。

段女士称,她在得知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后,已不下十次前来银行交涉,“这里的人,差不多都认熟悉了”。

段女士介绍,事发后虽然梁建红被抓,但他们之前存的钱却一直没有着落。“这么多钱到底去了哪里,我们明明是在银行内办的存款手续,为何却说我们通过非正规程序操作?”段女士说。带着诸多疑问,段女士一行于3月18日下午,再次来到工行南宁分行,在分行所在的泰安大厦5楼,工行南宁分行安全保卫、个人金融、信访、运营管理及反洗钱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们。

“我们登记了身份证和个人信息。”段女士说,银行工作人员针对他们提出的疑问,当面回应说交由各个部门核实之后,将于4月2日之前给予书面回复。

据此前报道,该案中有28人大额存款涉及款项达2.53亿元。2021年11月,梁建红及其同伙因盗窃罪、诈骗罪等罪名,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等,并处罚金320万元。

该案一度引起的最大争议在于:储户2.53亿元的大额存单被转移,究竟是职务侵占还是盗窃?银行方是否应该担责?而多位被害人告诉记者,现在一审已经判了梁建红盗窃罪,而他们的钱是在银行被盗的,他们认为银行难脱干系。


律师:银行出具存单应承担责任


3月18日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告诉记者,依据此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该案中既涉及银行职员的盗窃等刑事犯罪,也涉及有受害者和梁建红及银行间的储蓄民事纠纷。这里存在一个常见的法律情况:刑民交叉法律问题该如何处理?

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民法、刑法,这就叫刑民交叉。民法是最基础的,行为不违反民法,就不会承担民事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反之却不一样,即使不承担刑事责任,却不一定不会承担民事责任。这起案件表面来看,是银行职员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被害人的钱转走了,当然由梁某赔钱。但这里存在着一个关键的情节,被害人的钱存进了银行,银行出具过存单,这时双方的合同就成立了,那么银行就应该承担责任。

翟振轶律师称,依据受害者和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角度来看,这里涉及一个民法概念:表见代理。银行职员在银行里实施的工作行为,会被当然视为代表银行实施的行为。即使银行职员主观上是想骗,但被害人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才将钱存入银行,银行职员的身份和在银行内实施行为,会让被害人产生内心确信这钱就是存入银行的,银行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不从受害者和银行的合同纠纷来看,他们可以起诉银行侵权。”翟振轶律师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督局曾就此事对工商银行南宁分行作出过处罚,那么可以断定,工商银行南宁分行存在过错,且该过错和受害者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而言,银行应该承担储户一定损失;当然另一方面,受害者明知银行工作人员承诺的利息高于国家相关规定,依旧做出了存款行为,受害者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由法院依据双方证据作出判断。

该案代理律师周兆成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梁建红等人犯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建红系银行工作人员,受害人将手中现金、身份证件等提交给她,就是提交给了银行,这属于客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梁建红将客户存款转走,侵害的应该是银行的利益。

针对银行方与段女士等人18日的交涉情况,记者19日晚多次联系工行南宁分行一位行长和一位副行长,但对方均挂断电话。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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