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查看 13985 回复 0

[荆楚] 高息和赠品做诱饵实施诈骗 22名中老年人“上钩”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7-11 11:2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登录可以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高息和赠品做诱饵实施诈骗 22名中老年人“上钩”  主犯获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讯(记者赵贝)7月9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7月5日至6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法院、钟祥市法院及汉川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养老诈骗案件,6名被告人获刑。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安某某谎称能帮忙办理社保,先后多次骗取熊某某等10人财物共计6.98万元。钟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但由于其以办理社保为由多次诈骗老年人财物,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安某某退赔诈骗所得财物6.98万元,返还被害人。

2019年5月底,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梁某某(在逃)、李某某等人在湖北省荆门市注册成立公司实施集资诈骗活动。公司成立后,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编造虚假宣传资料,联系业务团队,并安排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对团队集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他们以赠送电动车、承诺高息为诱饵,诱使唐某某等22名中老年人参与集资,签订合同金额58万元,扣除给集资人的返现后实际收取56.73万元,支付集资人利息7800元。东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以被告人谢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其余被告人也根据各自所涉犯罪数额和情节,被判处相应刑罚。

2020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根谎称帮助他人办理廉租房、残疾证、低保、挂靠等事宜,骗取多人现金及财物;其后,被告人张某根通过其微信向前期被骗的被害人银行卡中转账,让被害人误认为是挂靠工资到账,让被害人蒋某华(66岁)、李某姣(71岁)、刘某建等人误认为张某根确有“办事”的能力,之后被害人蒋某华、李某姣、刘某建又介绍了五十余名被害人通过张某根办理上述事宜。短短一年半的时间里,被告人张某根共骗取五十余名中老年人现金18万余元及香烟52条,涉案金额共计207103元。汉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老年人、残疾人等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根认罪态度一般,系累犯且有前科,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违法所得207103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快速回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