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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6号) 在2022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贺集爱家购物中心销售的的香辣馋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钟祥市贺集爱家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辣馋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2-01-02)进行抽检,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26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同批次香辣馋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25袋,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25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4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个体工商户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的香辣馋豆(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油炸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1日对该公司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2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7月25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2.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我局于7月26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二、钟祥市胡集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覃光美)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钟祥市胡集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覃光美)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25)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黄豆芽6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6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5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7月6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三、钟祥市胡集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李学法)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5日对钟祥市胡集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李学法)销售的绿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25)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绿豆芽6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3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绿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7月6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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