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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还帮人掩饰、隐瞒、转移以此轻松赚取佣金这种“好差事”真的能做吗?你以为找到了躺着赚钱的美差其实你可能已经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22年8月11日,钟祥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获得线索,林某的银行卡关联了一起正在侦办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当即指令辖区旧口派出所对其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今年7月开始,林某在家无业,便四处打探挣“快钱”的渠道,后一朋友告知其可以将银行卡借给别人“过流水”,每张银行卡每天可获利800元。
得知这一美差后,林某次日便乘车前往襄阳,和“联络员”碰面后林某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微信等支付结算工具提供给了他人,并将手机提供给他人操作。就这样,林某在手机上操作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并到相关银行进行取现。
期间,林某通过刷脸、输入锁屏密码、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行为配合转移资金人员取款套现,帮助转移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收到的犯罪所得资金,林某从中获利4800余元。目前,林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提示: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转移非法资金或用于通讯传输等犯罪活动,其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如果事先通谋的,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广大民众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出卖、租赁给犯罪分子,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犯罪“帮凶”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 源:旧口派出所
图 文:王星星
编 辑:王星星
审核:陈 龙
本文转载自平安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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