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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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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09:4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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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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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造粒烘干生产线尾气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部分设备损坏,你公司未及时维修,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3页、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何道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何道家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2〕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配合调查情况、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整(¥70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荆门市财政局

账号:10065730855001666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9日

信息来源:胡集中队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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