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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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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31 09:4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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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20号

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地址:XXXXX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我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因暴雨天气你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导致磷石膏临时堆场渗滤液随雨水流入陈谷湾水库。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2页、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办公室主任邹永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公室主任邹永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的相关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配合调查情况、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荆门市财政局

账号:10065730855001666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9日

信息来源:胡集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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