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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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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0-7 11: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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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2〕26号

余要法机制砂厂:

身份证号码:XXXXXX

地址:XXXXXX

经营者:余某某

2022年9月7日,我局于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机制砂加工厂位于胡集镇金山村,2020年租赁湖北金山磷化股份有限公司西南侧地块空场地(面积约10亩)建设一条机制砂生产线,年产量大约10万吨。主要建设生产厂房及仓库 300 余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一台套鄂式破碎机、一台套对辊制砂机、给料机、振动分离筛、传输带5条等,2020年建成投产。主要原材料是采购大峪口公司除皮山矿山开采的废渣石,截止目前共采购废渣石约10万吨,生产销售大约6万吨,还有约4万吨原料废渣石及产品机制砂堆存在租赁的空场地内。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规定,你厂机制砂生产加工项目属于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你厂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2022年9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现场照片以及其他证照。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2〕28号)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对环境影响程度、整改情况、配合调查情况、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和经济承受度等进行裁量,故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机制砂加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荆门分行营业部

户  名:荆门市财政局

帐  号:1809000229200061981-00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0日
信息来源:胡集中队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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