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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0月18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724-4280602(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南湖新区农科路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431900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3000吨/年水性工业涂料项目 | 钟祥胡集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 湖北源尔新材料有限公司 | 荆门市天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主要建设内容有:(1)主体工程:生产区(布置投料区、搅拌区、研磨区、分装区等,包括单组分水性钢结构防锈涂料、水性环氧防腐涂料、水性丙烯酸汽车轮毂涂料和水性丙烯酸汽车装饰涂料共4类产品的生产设备、设施。)、检测化验区(主要用于测试不同产品调配比例、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等)、原辅料存放区、成品存放区。 (2)公用工程:给水工程、供电工程、排水工程等。 (3)储运工程。 (4)环保工程: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处理、固废处理。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加强对大气污染源防治管理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每天定期洒水,运输通道及时清扫、冲洗,施工场地的粉尘物料均应用帆布覆盖。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粉状材料做到文明装卸、专人管理,不得露天堆放。运营期严格控制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加强衔接口密封等措施控制,同时安装轴流换气扇加强车间通风。对涉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进行控制。按照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等环保处理装置原料,确保具备合格的处理能力。拆袋、投料等工序产生的粉尘,应在生产线各投料机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经“管道收集+设备自带布袋除尘器”净化后达标排放。配料、搅拌、分装等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15m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有组织外排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周界外浓度最高点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企业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2、严格落实《报告表》水污染防治要求。施工期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收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运营期设备清洗废水,检测、化验清洗废水(仅对检测、化验仪器及设施清洗,不得设置化学检验实验室)经收集后回用于同系列产品配料用水,不得外排。厂区生活污水经国标化粪池处理,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及胡集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接纳标准后,排入胡集镇污水管网至胡集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相应要求进行分区防渗处理,防治对地下水及土壤造成污染。3、加强设备维护管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后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妥善利用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2012)的有关规定建设危废暂存间,按其规定进行管理。收集时根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物理形态、运输要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包装形式,集中到危险废物仓库暂存,并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办公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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