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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有效安全运行,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级财政部门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用于专项事业、专门项目或特定工作任务,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各类财政资金。主要包括扶贫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债资金、教科文卫体育事业发展资金、救灾防灾资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移民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等。 第三条 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调整支出范围,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条 坚持专账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原则,开设相应资金专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 第五条 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时限、审批拨付程序、绩效目标等规定,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超支、透支。 第六条 坚持政府统筹、分工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主管资金,业务部门主管项目,管用分开,协同配合,各司其职。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一)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将审批后的实施方案和项目实施责任书送财政局备案并请拨资金。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分期分批拨付。 )
(二)社会保障和社会发展类专项资金由主管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和明细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工作进度和要求,分期分批拨付资金。
(三)其他专项资金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要求拨付。
(四)专项资金的支付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一卡通”方式直接支付给商品、劳务、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暂未纳入的,要逐步过渡到国库集中支付和“一卡通”方式上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公用经费支出、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它与专项资金使用用途范围不相符合的支出。
(二)对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部门,要按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资料和报表。特殊项目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随时报送。
(四)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须暂停资金拨付。工程和产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等其它因素影响,致使项目失去建设意义或难以达到预期效益的,要责令停工,财政专项资金余额全部收回。
(五)由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属工程项目的还须经审计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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