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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燃专委成员单位、燃气经营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 各级党和政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格遵守燃气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提示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五、从事燃气经营、充装、运输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许可或从业资质。 六、有关单位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商业体、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十、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使用燃气进行技术指导,做好入户安检并保存记录。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提出书面整改建议,并依法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十一、燃气经营者不能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十二、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十三、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十四、燃气经营者应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要求,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气瓶,登记燃气用户并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严禁任何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液化石油气销售。 十五、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十六、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华润燃气公司抢修电话:96517,港华燃气公司抢修电话:4859717),并将处置的情况向燃气主管部门(钟祥市燃气管理站电话:4268368)报告。 二十、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燃气用户及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钟祥市城乡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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