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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田桑景晚,遍地菜花春。春节过后,不少朋友都为自己的“幸福肥”烦恼,希望能有“灵丹妙药”帮助自己快速瘦身,朋友圈里“热卖”的减肥药更是宣称见效快、无毒害、不反弹,让人心动不已。
但谁能想到,网购的“减肥神药”竟是“三无产品”。江某一气之下将卖家告上法院,要求卖家十倍赔偿,法院会支持吗?近日,钟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2022年11月,江某通过微信第一次找曾某购买某减肥产品产品后,感觉减肥效果很好。2022年12月其又多次找被告购买。吃完后,身体出现呕吐、心悸、失眠、头晕等症状,江某随即在网上查询,发现该商品实物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志说明物,没有厂名、厂址、生产合格证、生产日期、配料表、执行标准、储存条件等,属于“三无产品”。 多次与卖家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江某遂将卖家曾某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旧口法庭,要求其赔偿货款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6000余元。 受理后,旧口法庭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为针对现货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考虑到原告江某远在广东,为切实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任健多次通过电话与江某、曾某进行沟通,通过“微法院”组织双方在线调解。同时向双方详细释明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讲明利弊。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主动向原告返还货款并赔礼道歉,原告亦谅解被告申请撤诉。至此,该民事案件得以妥善处理,有效化解了矛盾,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做到了不让群众跑路,不让矛盾升级。
法官说法 法官温馨提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不良的营销方式,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识别消费主义陷阱,坚持科学原则,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转自钟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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