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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钟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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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9 1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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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要求,按照省、市“多测合一”工作文件要求,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编撰了《钟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细则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现进行细则征求意见稿公示,面对社会征求意见。

一、公示时间

4月20日—4月26日,为期7日。

二、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件:1991829209@qq.com;

2.联系电话:13997949779;

3.邮寄地址:钟祥市石城大道北侧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11室,邮政编码为431900。(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钟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字样)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0日


钟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级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保障 “多测合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6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多测合一”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209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多测合一”是指按照“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原则,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将测绘内容相近或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业务,由项目方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并按要求分别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测绘成果供其使用。
第三条 “多测合一”实施范围包括我市房屋建筑及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暂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和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服务的工程项目。
测绘机构对所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多测合一”全流程测绘事项分为用地许可、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三个阶段。用地阶段主要包括地形图测绘、地籍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拨地测量;建设施工阶段主要包括放线测量、验线测量、日照测量、变形测量;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土地核验测量、消防测量、建设工程测量、人防测量、绿地测量、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房产测量等。
第五条 本细则“多测合一”成果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程,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多测合一”工作牵头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统一技术标准,建设服务监管平台和管理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推进“多测合一”工作,做好与“多测合一”服务监管平台对接,使“多测合一”成果在上述部门间、业务间共享互认,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需要。
第八条 测绘中介机构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多测合一”业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测绘服务机构管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和维护钟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鼓励业主优先选择名录库中的测绘单位。名录库管理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防并举”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名录库的申报、审核录入、考核、撤除等流程。
第十条 入驻名录库的测绘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二)具备与业务相应的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资质。
(三)未出现违反有关规定而禁止或暂时禁止从事测绘活动的法定情形。
(四)近3年内无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凡符合条件的测绘机构,可登录平台申请报名,并按平台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钟祥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中介机构注册表》。
(一)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测绘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册以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
(四)承诺书。
(五)申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且经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异议的,录入名录库;不符合要求的,审核部门在“多测合一”业务办理平台上注明不通过的结果和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机构对申报材料及自主录入名录库中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平台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在平台中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多测合一”实施流程
第十四条 作业委托。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中自主选取承担工程建设项目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
合同中委托双方应明确具体的委托的专项测量,各专项测量的内容、完成时限、计费标准、成果要求等。
第十五条 测绘作业。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
第十六条  成果推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完成质量检查后,按标准提交阶段测绘成果,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测绘成果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测绘成果入库后由第三方质检机构检查。测绘成果经第三方质检合格后,由测绘服务机构按要求推送至“多测合一”服务监管平台,完成成果的共享。
测绘项目将逐步推行注册测绘师执业签章制度。
第十七条 成果汇交。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第三方质检合格后的测绘成果,由“多测合一”信息平台推送相关的业务审批系统及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测绘成果共享。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再别行要求建设单位组织测绘或提供其它测绘成果。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多测合一”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项目相关的测绘技术支持,不再另行收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进行发布和公示,鼓励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相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
第十八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获取、提交、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多测合一”监管力度,规范“多测合一”行为,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原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或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检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共享。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完善测绘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形成优质示范、失信退出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多测合一”从业资格,并且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从业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批次不合格的(2次以上含2次);
(三)当年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的;
(四)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投诉两次以上,经查属实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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