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可以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在2023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佳乐美购物广场石牌店销售的清水笋丝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3GC0349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6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石牌镇街道的钟祥市佳乐美购物广场石牌店销售的清水笋丝(生产日期:2023-02-01)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3420000003337961,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Q/HSD 0001S-2021《清水竹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GZJ23420000003337961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2023GC03490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清水笋丝共购进2件,共计24袋,货值144.00元。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44.00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该销售企业对购进的商品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整改情况:1.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停止从该商品生产方进货。2.根据食品安全管理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索票索证制度。3.超市进货制度、各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及时提供存档存留,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坚决予以拒绝。4.强化培训超市员工全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进行商品的收货和保质期,品质的日常检查和管理登记。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佳乐美购物广场石牌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44.0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钟祥市广生庵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3GC033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6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镜月湖大道8号的湖北威市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3-06-07)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3420000003337792,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GZJ23420000003337792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2023GC03366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绿豆糕共生产100盒,货值850.00元。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850.00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主要原因是该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添加剂使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产品霉菌超标。 2.整改情况:1.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该企业调整工艺配方,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适当调整防腐剂的使用剂量,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多次相关产品的试生产,目前已经在常温下达到一个月保质期没有出现霉变情况;3.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料及质检报告。4.做好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原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并保持相关凭证。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广生庵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850.00元,罚款1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湖北威市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糕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3GC0336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2023年06月14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镜月湖大道8号的湖北威市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糕(生产日期:2023-06-07)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3420000003337792,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GZJ23420000003337792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2023GC03366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绿豆糕共购进20盒,货值276.00元。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76.00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生产厂家可能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该产品。 2.整改情况:1.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3.查验供货商销售的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4.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5.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杜绝类似事情发生。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威市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但是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处理。 四、个体工商户李清万销售的上海青 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3GC037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06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胡集镇胡转路的李清万销售的上海青(生产日期:2023-06-29)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3420000003338617,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7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GZJ23420000003338617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2023GC0373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上海青共购进6.5kg,货值26.00元。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26.00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主要原因是蔬菜种植农户可能超剂量使用农药,该个体户对购进的商品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没有查验检测报告、供货商资质、建立进货台账。 2.整改情况:1.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2.今后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做好进货索证索票工作,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经营的商品安全可追溯。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个体工商户李清万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