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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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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将于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据12月18日央视新闻)
《意见》发布后,有网友担心,新规会不会让人产生侥幸心理,觉得醉驾情节轻微的不会被处理,就会胆子大起来,从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
这是对新规的重大误读。因为《意见》同时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十五种从重情节和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对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对严重醉驾行为毫不手软,谁也别想钻法律的空子。例如,《意见》第20条规定,无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都应依法吊销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未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违法行为人,还应给予罚款、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凡醉驾必受罚”的原则。
可见,新规不是放松对醉驾的治理,而是健全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统一执法司法,完善醉驾治理体系。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多次出现引起公众关注和讨论的案例。例如,酒后在小区内挪车、在地下车库倒车算不算违法。在醉驾情形的认定上,什么范围内算、什么范围内不算,曾长期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为此,浙江、上海、江苏等地相继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归纳了一些情节比较轻微的醉驾类型,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等。
此前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第3项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刑事处罚量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难看出,新规是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根据实践做出的进一步规范。此外,新规还明确,急救送医等紧急情况醉驾可以适用紧急避险予以出罪,短距离挪车、交接车辆且无从重情节,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些规定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
醉驾入刑后,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成为社会共识,因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要求取消醉驾入刑的呼声也时有出现。醉驾案件办理新规的出台,从某一方面来说是回应了社会关切。对情节轻微的醉驾情形从宽处理,让法律多了一份人情和温度。
声音
新京报:《意见》并非代表醉驾入刑松动,而是本着宽严相济、罪刑相适用原则,从统一执法标准和法律适用上努力实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有两个常识需要重申:一是醉驾本就不一定入刑,二是醉驾的危害绝不因一份司法解释而减轻。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社会共识仍应得到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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