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可以看到更多精彩内容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依据。(3月18日 新华社)
“阴阳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对外的一份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严重损害国家税收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向“阴阳合同”坚决说不,传递出对逃税零容忍的坚决态度。税收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红线,都必将付出应有代价。(文/余姝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