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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短一个半小时内,李女士的储蓄卡发生了283笔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李女士认为,银行系统对盗刷异常交易未准确识别,未采取控制措施,故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83000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据4月10日法治日报)
据法院披露的案件材料显示,李女士称这一个半小时内的283笔交易,均系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且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交易金额均为1000元,属于被盗刷。而她没有收到任何关于这283笔交易的通知和提醒,因此认为是银行失责。但银行称其发放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在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李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或有过错,不排除其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普通人看到这里可能会焦虑,人在家中坐,钱在境外被刷走,连个声响都没有。怎么证明自己保管好了密码?怎么证明自己没有和人串通?真是浑身长嘴都说不清。
从法律程序而言,案件双方都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但最终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去做出裁定,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民众合法权益。而在这一案件的判决中,法律为储户撑腰,让普通人向银行这样的大机构维权,更有力度、更有底气。
一般来说,储户选择把钱存在银行,而不是拿去做投资,就是看中了储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如果存在银行里的钱莫名其妙地被“偷”了,银行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不愿意负责,那储户的财产安全是不是等于“裸奔”?这不但对储户极不公平,也有损银行的社会公信力。所以,法院认定银行未适当履行其通知、审慎义务,判决其就持卡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帮储户讨回了公道。
因为卡被盗刷,持卡人和银行对簿公堂的事情,已不是第一次发生,此前还有部分案件陷入僵局,引发了舆论争议。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借记卡被盗刷的持卡人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的持卡人可不用偿还本息,持卡人未妥善保管身份识别信息的,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司法解释为此后的类似案件判决确立了原则,为数字经济下的交易支付提供了公正的交易秩序和司法保障。
法律给了持卡人更周全的保护,当然是一件好事,但无论是跟银行协商还是打官司,对于普通人而言都挺麻烦。法律有明确权利义务、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希望持续披露更多典型案例,让银行意识到,该负的责任无论如何是甩不掉的,从而倒逼银行去完善网络安全,加强服务意识,该监测的要认真监测,该预警的就要及时预警,该通知的就要迅速通知,责无旁贷地保障好储户账户内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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