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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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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16: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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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丁子红农产品市场经营部 韩传芝销售的鲜活泥鳅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32239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长寿镇农贸市场的韩传芝销售的鲜活泥鳅(购进日期:2024-7-2)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6093,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6093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322393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鲜活泥鳅共购进5.0kg,销售5.0kg,销售金额180.0元。针对已销售的该批次鲜活泥鳅,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在经营过程中饲料使用不当,导致该批次存在此不合格问题。

2.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把控购货渠道过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做到索票索证。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购买合规饲料。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丁子红农产品市场经营部韩传芝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给予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湖北福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密胺茶杯、密胺碗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1022、SP2024-10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皇庄街道安陆府东路力邦中京美食城1-2号楼的湖北福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密胺茶杯、密胺碗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1222ZX、XBJ24420881473541221ZX,经检验,均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1222ZX、XBJ24420881473541221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1022、SP2024-1021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密胺茶杯、密胺碗已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清洗过程控制不规范,使用自动洗碗机在最后的流水冲洗时间不够,导致洗涤剂残留。

2.整改情况: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范;指定专人负责餐饮具的消毒工作并作好消毒记录,联系自动洗碗机售后调整流水冲洗时间。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福满堂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钟祥市湘聚京都宴餐饮服务店使用的不锈钢汤勺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10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皇庄街道显王路9号(承天壹号院)4号楼商铺的钟祥市湘聚京都宴餐饮服务店使用的不锈钢汤勺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1225ZX,经检验,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1225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1025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不锈钢汤勺已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清洗过程控制不规范,餐具使用洗碗剂洗涤后流水冲洗时间不够,导致洗涤剂残留。

2.整改情况:一是组织从业人员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范;二是指定专人强化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的规范操作;三是增加洗涤后浸泡环节稀释洗涤剂浓度,然后再流水冲洗;四是做好上岗的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五是调整好消毒柜的温度和时间。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湘聚京都宴餐饮服务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钟祥市锦香源酒家使用的瓷碗、不锈钢盘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1033、SP2024-103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南湖原种场建设大道96号的钟祥市锦香源酒家使用的瓷碗、不锈钢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2106ZX、XBJ24420881473542107ZX,经检验,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2106ZX、XBJ24420881473542107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1033、SP2024-1034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瓷碗、不锈钢盘已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一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持之以恒的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毒;二是新招收的后厨工作人员入职前未培训;三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

2.整改情况:一是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范;二是指定专人负责餐饮具的消毒工作并作好消毒记录;三是对消毒后的餐饮具做好保洁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四是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岗前培训。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锦香源酒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钟祥市东桥镇农贸市场庹建新销售的鲜活鳊鱼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32276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3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东桥镇农贸市场(摊位号西8号)庹建新销售的鲜活鳊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50061,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56077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32276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鲜活鳊鱼共购进10kg,销售10kg,销售金额180元。针对已销售的该批次鲜活鳊鱼,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购进过程中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整改情况: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做好进货查验工作。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东桥镇农贸市场庹建新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给予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六、钟祥市南湖楚轩酒楼使用的瓷盘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10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南湖原种场祥云小区的钟祥市南湖楚轩酒楼使用的瓷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2103ZX,经检验,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2103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1017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瓷盘已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一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持之以恒的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毒;二是新招收的后厨工作人员入职前未培训;三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

2.整改情况:一是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范;二是指定专人负责餐饮具的消毒工作并作好消毒记录;三是对消毒后的餐饮具做好保洁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四是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岗前培训。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南湖楚轩酒楼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钟祥市丰乐镇集贸市场阮玉华销售的鲜活鲫鱼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32239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丰乐镇建设街农贸市场阮玉华销售的鲜活鲫鱼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7070,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7070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322394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鲜活鲫鱼共购进5kg,销售5kg,销售金额100元。针对已销售的该批次鲜活鲫鱼,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在购进水产品时,没有完全做到索证索票,没有在进货时核查产品的检验报告。

2.整改情况:一是在以后购进水产品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核实购进产品的检验报告;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意识,保证销售的食品均为合格产品且可追溯。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丰乐镇集贸市场阮玉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方面,给予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罚款4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钟祥市祝家大院餐饮酒店使用的瓷勺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10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9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郢中街道西环二路42号的钟祥市祝家大院餐饮酒店使用的瓷勺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2105ZX,经检验,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2105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1018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瓷勺已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一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持之以恒的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毒;二是新招收的后厨工作人员入职前未培训;三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

2.整改情况:一是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范;二是指定专人负责餐饮具的消毒工作并作好消毒记录;三是对消毒后的餐饮具做好保洁工作,防止二次污染;四是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岗前培训。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祝家大院餐饮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湖北荆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雪菜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XBJ2444130259615409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3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东江工业区的天宝电子(惠州)有限公司第二食堂购进的精制雪菜(生产企业名称:湖北荆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七里湖街道一号、生产日期:2024-06-12)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41302596154096,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山梨酸+苯甲酸+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41302596154096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XBJ24441302596154096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精制雪菜共生产50箱,合计250kg,销售50箱,销售金额799元。针对已销售的该批次精制雪菜,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是由于公司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把关不严造成的。

2.整改情况:一是加强食品安全自查,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我公司立刻进行停产整顿进行自查。全面检查生产环节,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每个环节符合质量标准。二是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对问题食品进行公告召回,把对消费者的危害降到最低。至今未发现有消费者退货记录,未收到相关食品食用后不适情况报告。三是加强员工培训,组织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加强食品相关标准学习,学习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有效控制食品制作过程。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荆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799.00元,罚款1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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