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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2024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世丰源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的世丰源包装饮用水(2024-08-07、2024-08-06)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收到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SC0668、2024SC06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钟祥市柴胡镇王营村(柴胡江汉大道西端)的钟祥市世丰源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的世丰源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者名称:钟祥市世丰源饮用纯净水厂、标称生产者地址:湖北省钟祥市柴胡镇王营村(柴胡江汉大道西端)、生产日期:2024-08-07、2024-08-0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BJ24420800485030751、SBJ24420800485030750,经检验,均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SBJ24420800485030751、SBJ24420800485030750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SC0668、2024SC0669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世丰源包装饮用水(2024-08-07)共生产40桶,世丰源包装饮用水(2024-08-06)共生产30桶,销售金额共为49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由于未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生产过程把关不严,工人操作不规范,导致不合格情况出现。 2.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学习教育,提高质量意识;二是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技能;三是加强管理,把好质量安全关,规范工人操作动作。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世丰源饮用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钟祥市永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2024-08-03、2024-08-06)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收到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SC0673、2024SC06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8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皇庄街道陈庙村二组79号的钟祥市永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4-08-03、2024-08-0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BJ24420800485030755、SBJ24420800485030754,经检验,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4-08-03)为耗氧量(以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亚硝酸盐(以N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4-08-06)为耗氧量(以O₂计)、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SBJ24420800485030755、SBJ24420800485030754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SC0673、2024SC0672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饮用纯净水(2024-08-03)共生产50桶,饮用纯净水(2024-08-06)共生产50桶,销售金额共为12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消毒控制不当,过量使用消毒剂或消毒剂清洗不彻底导致。 2.整改情况:严格生产流程,及时更换滤膜,学习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消毒剂配比使用并多次反复冲洗,加强员工培训,防止出现此类问题。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永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钟祥市润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饮用水(2024-08-06)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收到荆门市食品药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SC066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温峡口水库的钟祥市润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2024-08-06)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SBJ24420800485030746,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SBJ24420800485030746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SC0663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2024-08-06)共生产30桶,销售金额共为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消毒不到位,出厂检验不严格。 2.整改情况:一是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桶装水进行召回。二是召开会议,针对操作员工进行详细的消杀解说和指导,今后生产饮用水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做好消毒杀菌工作。三是进一步严格出厂检验程序,完善检验规程,加强员工培训学习,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及生产标准的培训学习,提升工作人员食品安全意识,保证食品质量。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润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