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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患者少跑腿,网售处方药拟放开!特殊管理的七类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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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6 08: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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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拟放开 医药电商迎来利好

市民网购处方药将越来越便捷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15日,多家连锁药店表示,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的梗阻被打破,有利于医药电商新业态发展。今后市民有望在网上更便捷地买到处方药。

据悉,药品分为非处方药与处方药。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药品外包装上有“OTC”标识。处方药则是指凭执业医师处方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在药品中处方药占绝大部分。

目前非处方药在网上已能便捷获得,像点外卖一样方便。而处方药网络销售流程则较复杂,需要医师远程开具处方,药师审方等环节,很多时候不能完全实现。

近十年来,出于安全性及监管的需要,我国对网络销售处方药长期处于禁止状态。不过在去年12月起实施的新《药品管理法》已经不再限制网售处方药。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两点突出变化。一是在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前提下,允许网络销售处方药;再是允许具备网络销售处方药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向公众展示处方药信息。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药学院副教授曹燕介绍,互联网医疗是大势所趋。远程医疗、网络购药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进一步助推网售处方药的放开。从《征求意见稿》看,放的同时,监管标准并没有放松。在药品网络销售者、网络销售范围、网络销售者义务、第三方平台管理、药品配送、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催生了市民网络购药的需求。慢病处方药、防疫消杀类、中医药、提升免疫力类、家庭常备药等药品品种网络销量大增。

据悉,全国的处方药市场80%在医院。有数据显示,随着医药分家的推进,处方药外流规模约为4000亿元-5000亿元,其中零售市场规模约3000亿元。

相关政策也在递进中,不久前,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具体内容。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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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的七类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未按规定向药监部门报告或备案,最高罚3万元

《意见稿》提出,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销售。

《意见稿》明确,药品网络销售者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允许药品网络销售者通过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关网络服务商自建网上店铺开展药品网络销售。

《意见稿》强调,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意见稿》提出,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电子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方调剂审核,对已使用的处方进行电子标记。药品零售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此次,《意见》明确要求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将企业相关信息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的,还应当提交药品批准文号信息;药品网络销售者为持有人或者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报告信息公示。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即未按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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