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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丢摘下的蜂窝,致使蜂群蜇死一位路人,摘蜂窝者有无责任?近日,咸丰县坪坝营人民法庭调解一起相关案件,4名乱丢蜂窝人共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
今年9月的一天,来自重庆黔江的张某等4人,在坪坝营镇三叉坝村摘下一个野蜂窝,取出蜂蛹后,将残余的蜂窝扔在路边树下。次日,三叉坝村村民李某从树下路过,被无巢可归的蜂群攻击,因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属要求张某等4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李某家属将张某等4人诉至坪坝营人民法庭。
“案件涉及到生命健康权纠纷,如不及时妥善化解,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受案后,坪坝营人民法庭法官刘洋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并与派出所、司法所联动,调取监控、固定证据,组织双方展开调解。经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最终,张某等4人与李某家属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由张某等4人各向李某家属赔偿4万元,共计16万元,并当场支付了13万元。
刘洋表示,张某等4人摘取蜂窝后,将残余蜂窝丢在树下,残留蜂窝上仍有蜂群活动,未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也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致李某经过该树下时被蜂群蜇伤死亡,张某等人具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张某等4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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