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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则上海拟建议设结婚冷静期的消息,冲上热搜。
在1月14日上海律协召开的“2021年上海律师参政议政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协委员、上海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姗姗表示,拟递交提案建议保障婚前配偶知情权,大力倡导婚前医学检查,探索建立婚姻登记异议期,即婚姻登记生效前给予配偶获取信息披露的知情权。
这显然值得思考。结婚牵涉到对方是否值得所爱、托付终身,应当建立在彼此了解基础上。像是否患有某种重大疾病或疾病史,以及是否有刑事犯罪等重大劣迹,都足以影响结婚选择,对方确实应当有知情权。《民法典》第1053条也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然的话,对方一旦知道后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然而,国家之所以废除强制性婚前检查制度,实行自愿检查,在于强制检查侵犯婚姻当事人自主权。如果建立强制婚检制度,无疑对结婚权造成限制,与“婚姻自由”相矛盾。
至于设立“结婚冷静期”,更是只给结婚添堵,而意义不大。众所周知,人们并不是一建立恋爱关系就结婚,通常经过一段时期的了解过程,就是冷静和理智的表现。待双方一致决定结婚,就是认为彼此已了解,不但愿意同甘共苦,也愿意相互包容,包容缺点不足与局限性。相互接受就意味着,接受一切缺陷与不完美。
当然,如果某些重大疾病严重影响婚姻美满或者对方特别在乎,甚至询问过,而对其隐瞒、不如实告知,则构成欺骗,导致对方做出的结婚决定基于错误认识,并不符合其意志,确实可以依法撤销。但不能因为个别人不诚实,就给所有人都设置“结婚冷静期”。想了解知情的话,完全可以在做出结婚决定前充分了解,而不是非要再额外设立一个“冷静期”,非等到向登记机关提出结婚后才了解。
更何况,与离婚冷静期一个月就足以使双方冷静下来不同,究竟设立多长时间的“结婚冷静期”,才能使一方了解对方有无重大疾病情况、重大劣迹、其他足以动摇做出结婚决定的缺陷、不足?互相花半年乃至一年时间调查对方,会否损害感情?感情如此不牢固,“结婚冷静期”又那么长,会否在此期间又移情别恋?
从这个角度而言,设立“结婚冷静期”远不如赋予被欺瞒者以婚姻撤销权更合适。《民法典》有该规定就够了。有欺瞒情况又不予原谅的话,行使撤销权就是。
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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