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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执法精度折射治理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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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4 08: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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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主动恢复原状、24小时内实现达标排放、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4月20日公布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明确规定,对于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如当事人知错善改,将依法容错,不予处罚。

去年3月,湖北率先在全国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如正面清单企业发生轻微环境违法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执法部门可依法不予处罚,督促其尽快整改。武汉、天门等地业已发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此次《清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强化对守法企业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

行政执法的出发点不是“为罚而罚”,而是要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现实中,有些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是由于企业对政策把握不够、存在疏忽遗漏等非故意情况造成的,如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等。对这样的轻微违法行为,当以教育、督促改正为主。执法过程中坚持法律原则,适度给予市场主体自我纠错、知错就改的空间,能有效减少执法冲突,化解执法矛盾,也更能提升企业创新发展的热情。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揭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极端重要性。面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把握好适用“免罚”的条件。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决不是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违法排污者的“免罚金牌”。如果为了地方利益,执法的天平偏向企业一端,随意使“免罚范围”扩大化;如果不加区分地对环境违法企业“开绿灯”,致使一些主动违法、恶意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那就是对自觉守法企业的不公,对营商环境的破坏。“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初次违法可不予处罚”都要具备相应的法律实质要件。轻微违法免罚是依法不予处罚,而非“法外”不罚,人性化执法更不等于“人情化”执法,执法者要将法律威严、适用标准立在心中,在罚与不罚之间精准拿捏尺度,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市场主体在法治轨道上生产经营,执法部门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干扰,也有助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断创新、规范行政执法方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守法的磁场就会越来越强,营商环境就会越来越好。

执法的精度,折射出治理的温度。执法的天平不偏不倚,执法工作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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