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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丽阳村)-[2021]第00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钟祥市2021年度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钟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钟祥市2021年度第22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胡集镇丽阳村土地1.1273公顷,农用地1.0596公顷。具体位置、面积以勘测定界图标定的位置为准。
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以货币安置为主要安置途径,根据鄂政发[2014]53号、鄂人社发[2015]2号文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三、征地补偿标准:执行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政发[2019]22号),补偿标准为44100元/亩。征收胡集镇丽阳村土地征地补偿总金额为74.5709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金额:29.8284万元;安置补助费金额:44.7425万元。
四、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据实补偿。
五、本公告期限从2021年7月28日至2021年8月28日。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钟祥市胡集镇丽阳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1年8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至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本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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