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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资产项目资产收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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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9 09:0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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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重资产园区资产的管理,规范重资产项目资产收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收购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要求,对重资产园区入园企业除协议已约定了购买成本外,还需满足税收约定和资产持有年限约定,严把收购条件和考核标准,规范重资产项目资产运营管理,最大限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收购方法

(一)收购流程。符合资产收购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申请、市政府审批、资产转让”的程序执行。入园企业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内,向市政府提出收购租赁厂房等配套设施和设备的书面申请,经政府常务会通过后由钟瑞祥公司与入园企业就资产收购事宜进行协商,《资产收购协议书》经市司法局审核把关后签订,入园企业一次性将收购资金支付到钟瑞祥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后,办理产权转让和过户手续,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资产转让情况。

(二)收购期限。按重资产项目入园协议约定三年租赁期满后收购。政府自建厂房入园企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收购的,可继续租赁;政府代建厂房必须由入园企业对租赁的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等固定资产予以收购,收购协议另行签定(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在厂房租赁期间,根据入园企业意愿,也可提前收购。

(三)收购价格。土地转让价格按入驻当年征地基础价格执行,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厂房及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设备价格按工程竣工时的建设成本价执行(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收购范围。政府自建厂房和公共园区内的政府代建厂房收购范围包括:延伸到厂房周边道路边线的土地、厂房及装修、绿化等配套设施和为企业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生产设备、变压器、行车、空调、动力电、净化车间等配套设备;政府代建的单独园区收购范围包括: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厂房及装修、绿化及道路管网等配套设施和为企业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生产设备、变压器、行车、空调、动力电、净化车间等配套设备。

(五)收购抵扣。入园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奖励给企业时仅用于抵扣收购土地、厂房等配套设施和设备价款;企业不能按期收购的,则不予奖励。

(六)产权过户。钟瑞祥公司负责办理重资产厂房不动产权登记证,入园企业收购以后,按法定程序办理产权转让及过户手续,所涉税费按产权转让法律规定承担。

三、收购要求

(一)严格收购条件。入园企业收购重资产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需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规定的“标准地”出让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亩”控制性指标。

(二)严格考核标准。租赁期满企业未达到收购资产条件的,则不予收购,若继续租赁三年内达到收购资产条件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再行办理资产收购手续,若三年续租期间仍未达到收购资产条件的,则不予收购。

(三)严格资产监管。钟瑞祥公司在重资产项目资产运营管理上,要对所有入驻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动态掌握、清单管理,对有收购意向的企业进行现状评估,对重资产合同兑现进行测算,严格把关,最大限度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入园企业收购厂房后8年内不允许转让,否则,由钟瑞祥公司依法追回收购资产的建设施工与收购价格的差额部分和市政府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钟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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