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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制刷脸
日前发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利用生物特征进行个人身份认证的,应当对必要性、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不得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作为唯一的个人身份认证方式,以强制个人同意收集其生物特征信息。
一些公园、小区等场所为管理方便,动辄将人脸识别作为唯一出入验证方式。公众虽然担心信息安全,却常常只能被动接受。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遵循必要性、安全性原则分类使用个人信息,有助于全面规范生物识别技术,遏制滥用现象。立法禁止强制刷脸,可以更好保护公众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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