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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野猪失去“护身符” 是基本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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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08: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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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发布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的是,2000年发布的“三有”动物名录中曾包括在内的野猪,在新发布的名录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了。

被保护了21年的野猪,终于从“三有”名录中出局了。公开报道显示,野猪目前已成为中国致害范围最广、造成损失最严重的野生动物。因为有法律保护,结果呢,“猪可以抢粮,人却不能伤猪”。

“三有”动物名录,意在保护与关注。环顾野猪在国内“纵横四海”的光荣历史,当务之急不是保护,而是防控危害、降低损失。一则,野猪之祸,不胜枚举。比如今年11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一对夫妇因猎杀野猪被判缓刑引发关注。“我实在是没办法了,野猪把我100多亩地吃得70亩都要绝收了”,被告人吴某向法庭这样陈述。人猪矛盾,越发无解。

二则,野猪之量,触目惊心。有数据显示,我国野猪总数早已突破100万头。以致其在不少地方泛滥成灾。

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是个动态平衡的体系。动物过少要保护,过多为害也要控制——这是最基本的辩证法,也是常识化的方法论。在这个问题上,政策法规应该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而不能因循守旧或者刻舟求剑。“三有”动物名录将野猪调整出局,体现的恰恰是这个朴素的道理。这些年,退耕还林、天然林防护工程等为野猪生存发展创设了好的环境,这是可圈可点的生态成绩。而今,防控野猪之害,自然也不是要对野猪赶尽杀绝:说到底,还是要把握好防控与保护的度,让人与野猪、野猪与自然和谐共生。

野猪虽然被“降级除名”,本质上还是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不是可以随意捕猎和食用的,这个底线,必须恪守。

原载《深圳特区报》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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