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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明确打赏属于赠与,有普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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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1 08:2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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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2月28日《成都商报》报道,四川眉山市一女子瞒着丈夫多次打赏女主播总计40余万元,丈夫发现后,将妻子及女主播、相关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女子就原告(丈夫)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判决被告女主播和相关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万余元。

以往也有不少打赏主播被判返还钱款的案例,但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上述案例,其最大的看点是法院对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打赏属于民事上的赠与行为,与商品、服务消费的交易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换言之,赠与人可以赠与他人的应该是自己的财产,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未经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这也是上述法院受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法院通过审理,一方面认定了妻子将丈夫财产赠与主播,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赠与无效;另一方面认定了40余万元金额中的一半属于丈夫的财产,要求主播与相关公司共同返还。

打赏属于赠与行为,廓清了很多人对打赏“一锤子买卖”的认识误区,某种程度来说,这一个案具有普法价值。赠与因为没有商品与服务中的价值作保证,因而在法律上受到更严格的权利保护。这也意味着,打赏并不是不受对象与额度限制的,同时,接受打赏也不是谁的钱以及多少钱都可以的。比如,《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主播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再次给人们提了个醒:打赏人与主播、直播运营者、相关平台都应当理性看待打赏赠与行为。打赏人须理性有度、量力而行,主播和直播运营者则须谨守边界,不要诱导非理性打赏行为,相关平台应落实好关于网络直播规范的各类规定,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让打赏既受限制也受保护。

互联网时代,类似的打赏与被打赏行为或许将长期存在,这当中有哪些条条框框,什么事情可为、什么事情不可为,不同的主体有哪些权利义务,需要通过一个个案例去逐渐明晰和积累。而最终的目的,是让打赏行为、让互联网生活更有序、规范,确保一些人的财产不白白流失。

原载《工人日报》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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