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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评论] 员工同意不是超时加班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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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3 08:2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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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去哪儿网关联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结果为对该单位给予警告,并处3250元罚款,处罚单位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2月22日《中国经营报》)

去哪儿网对这起处罚作了回应,说得很多,但归纳起来其实就三点:一是加班员工同意;二是已支付加班费,事后安排了休假;三是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已第一时间整改。

那么,只要员工同意、支付报酬以及安排休假,就可以随意加班吗?并不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也就是说,加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也是违规的,而不管有没有支付加班费。

根据网友的说法,3250元的罚款确实少了点,对公司来说是九牛一毛。但是,这3250元的罚款,能换来企业一声“我错了”,也不见得是坏事。毕竟,企业也是要讲声誉的。如果一错再错,一罚再罚,那么这样违规加班的公司,哪位求职者会去呢?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应该是企业的一句真话。也就是说,这些企业违规让员工加班时,并非不知道是错的。一些企业推崇加班文化,已经到了瞠目结舌的地步。有媒体曾报道,浪潮集团的一间办公室里,甚至张贴“加班真好”“他加我也加,想跑也跑不了”等口号。引发舆论热议后,该公司回应称是员工私自悬挂的。

违规让员工加班,就应该受到处罚。但也要看到,企业违规加班,如果员工自己不主张权利,劳动部门的确很难调查取证,对企业进行依法处罚。也就是说,不做违规加班的受害者,保持自己的身心健康,员工不妨拿起法律的武器,让企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第一时间整改”。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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