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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和临时备案号牌核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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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15:32: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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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21〕234 号)、《省市场监管局、省经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鄂市监发[2019]4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和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及临时备案号牌核发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      5月10日至5月31日为宣传发动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对郢中街办、皇庄街办、南湖新区、文集镇、九里乡、柴湖镇开展集中上牌;7月1日至7月31日对其他乡镇开展集中上牌(因荆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系统平台正在筹建,我市先期收集填报相关资料信息,后补发牌证手续)。8月1日后为全面巩固提升阶段。      

二、上牌及临时备案号牌核发范围

      1、己列入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按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不纳入本方案登记范畴,由车主自行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或相应的服务站点办理号牌。

      2、对于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GB17761-2018)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载蓄电池作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办理非机动车号牌,按非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

      3、对2022年5月31日前已购买、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新旧电动自行车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超标车)、载货电动三轮车按要求实行过渡期管理,予以办理临时备案标识,核发临时通行号牌,驾驶人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不具备安全资质的载客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不纳入备案登记管理)。  

      4、本次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上牌,电动车所有人须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合法来历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中办理相关登记上牌手续。承办单位负责做好备案登记,建好档案台帐。

      5、本次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一律实行免费办理,工本费由市政府从创城经费中统筹支付。在办理过程中由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宣传推介,车主自愿购买相关保险(载货电动三轮车须凭相关保险手续方能备案登记),以有效防范化解交通事故及车辆被盗抢风险,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过渡期设置和管理      过渡期设置为三年,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在过渡期期间,国家、省、市如出台新的相关规定,该过渡期即自动废止,按新规定执行。核发的临时备案标识仅具有登记备案作用,不代表其为合法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如过渡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件,以司法鉴定结果区分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2年6月1日后购买的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再办理临时备案标识,上路行驶的公安交警部门一律依法扣留,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法律责任      对于未在通告规定时间内办理上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其电动自行车不得再上道路行驶;继续驾驶未上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钟祥市公安局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3日

钟祥市胡集阳光融媒体中心~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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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3 23:29: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早就应该整顿一下了!上牌配套保险,正规化管理。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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