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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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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 11: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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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7号)

在2022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何晓玲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何晓玲销售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4)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豆芽5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20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我局于7月21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二、徐梦(钟祥市诚家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徐梦(钟祥市诚家蔬菜批发店)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3)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黄豆芽10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3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6月20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三、张万香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张万香销售的绿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4)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黄豆芽18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72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1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928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5月24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四、沙伟伟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3日对沙伟伟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3)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黄豆芽50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50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2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法律意识不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6月20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五、樊孝松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4日对樊孝松销售的黄豆芽(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04-14)进行抽检,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结果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报给我局。

(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个体工商户共购进了同批次黄豆芽4kg,截止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时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16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2日向该个体工商户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对于已销售的产品,该企业采取了召回措施,目前无产品召回。

该个体工商户销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调查,并于2022年7月11日对该个体工商户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984元的处罚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处置情况。该个体工商户从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24日期间对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该个体工商户开展整改: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2.停止购进该产品。我局于5月24日对该个体工商户整改情况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

看透彻了,心会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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