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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多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卖给他人,就只是想赚点儿“零花钱”,这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近日,钟祥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马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五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以及另外一人的两张银行卡和一张手机卡出售给他人。经查实,马某出售的银行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3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逐作出以上判决。
当前,非法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今年以来,钟祥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审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4起,44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下一步,钟祥法院将坚持严厉打击、依法办案,打防结合、防范为先,持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合力,全力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帮助链条。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拒绝以任何理由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切莫贪图小利,不要想赚“快钱”,否则很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的“帮凶”。
供稿:郑兴城、胡青青
编辑:政治部
本文转载自钟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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