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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一男子贩卖冰毒0.1克获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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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5 08: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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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记者 黄忠 通讯员 刘怡廷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程某认罪态度恶劣,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近日,湖北省广水市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零口供”被告人程某提起公诉,广水市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昨日,记者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去年以来,湖北检察机关聚焦“精准”下功夫,全省共批捕毒品犯罪案5568件6657人, 起诉毒品犯罪案6500件7854人。

主犯贩卖毒品数量认定增加近5倍

在恩施,一起看似普通的贩卖毒品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引导侦查,不仅主犯贩卖毒品数量认定翻了近5倍,还追诉漏犯一人。

2018年4月至7月,黄某伙同他人在建始贩卖冰毒及麻古,杨某某、熊某帮其散货,从中赚取差价及获得供自己吸食的毒品,何某帮其送货,得到免费吸食毒品的好处。

2018年7月,公安机关将黄某、杨某某、熊某三人抓获,在黄某身上查获冰毒0.599克、住处查获冰毒11.262克,在熊某驾驶的摩托车内查获冰毒0.882克,在杨某某身上查获冰毒3.003克。本案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以黄某等人贩卖毒品15.746克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有线索及相关证言表明有另一涉案人员黄某林曾与黄某有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依法应对黄某林予以追诉,同时其他涉案人员贩卖毒品部分事实不清,应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通过补充侦查,最终将本案黄某贩卖冰毒数量从公安机关最初移送起诉认定的15.746克补证到黄某、黄某林共同贩卖毒品数量均超过50克。

2019年5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黄某贩卖冰毒65.046克,被告人黄某林贩卖冰毒55.546克,被告人熊某贩卖冰毒54.947克,被告人杨某某贩卖冰毒6.803克,被告人何某贩卖冰毒0.1克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意见,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黄某林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全案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抗六审”判决男子贩卖运输毒品罪

“如何分辨是单纯运输毒品,还是贩卖、运输毒品?”湖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志云向记者讲述了一起历经两地检察机关、两地法院“三抗六审”,最终获改判的贩卖、运输毒品案。

2012年4月,郑某某邀约杨某某共同贩毒,二人分别安排同案人魏某某、王某一同乘车到云南省景洪市,用携带的200余万元毒资(其中王某携带100余万元)购买麻古片剂33包。交易完成后,杨某某安排付某开车、王某押运,二人一起将毒品运回交给郑某某、杨某某。之后,杨某某、魏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下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10包。2014年1月,王某投案。

2014年10月,一审法院以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检察机关认为该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湖北省高级法院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做出新判决后,湖北省检察院认为新判决仍有错误,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将本案指定荆门市中级法院异地再审。经开庭审理后,认定王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1月17日,荆门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不是单纯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新的证据证明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应当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再审判决认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量刑依然畸轻,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王志云赴外省调查收集了证人卿某某的证言,证实了王某与本案另案处理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某等人是贩卖、运输毒品的共犯。

今年3月31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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