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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企业用工,更好发挥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援企稳岗促就业力度,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文件精神,我市将全面启动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 1.文件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
2.稳岗返还对象 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3.稳岗返还条件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4.稳岗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5.稳岗返还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岗就业以及降低生活经营成本支出。
6.申请方式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将沿用“免申即享”经办模式,无需企业申报,对符合发放稳岗返还的企业,经市人社部门公示后,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并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
7.注意事项 参保企业应提前完善“单位规模、银行账号、单位经办人”等相关信息,保障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发放正常。
8.其他 凡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骗取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市人社部门将收回返还资金,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9.执行期限 2024年6月13日2024年12月31日
联系电话: 0724-6900807 0724-6900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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