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粉(颗粒状)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No:(2024)GJS1-0038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26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17号1-2层的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咸宁店经营的葛粉(颗粒状)(标称生产者名称: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51号,生产日期:2024-2-1)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ZJ24420000003431073,经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GZJ24420000003431073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No:(2024)GJS1-00387的《检验报告》送达至该生产单位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葛粉(颗粒状)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24盒,全部销售到了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咸宁店,销售金额264元。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产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
2.整改情况: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按照要求逐步清洗包装容器,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升食品安全意识,保证产品质量。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憨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264元,罚款8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