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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4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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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2 10:3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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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2024年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我市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被抽检不合格,按照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要求,我局已完成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钟祥市双河镇第一初级中学购进的胡萝卜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3120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10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双河镇钟双大道99号的钟祥市双河镇第一初级中学购进的胡萝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9050ZX,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9050ZX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312079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胡萝卜共购进23kg,购进价格为2.4元/kg,实际购进金额为55元。抽检用3kg,剩余20kg该批次胡萝卜已全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疑是农产品种植环节中过量使用农药,学校在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原料采购流程不严谨,未做好自查、自测工作。

2.整改情况:严格规范原料采购流程,做好索票索证。今后采购食用农产品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采购流程,做好食用农产品农残快检工作。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双河镇第一初级中学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且在采购该批次胡萝卜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具有《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免予行政处罚。

二、钟祥市双河小学使用的不锈钢餐盘(自行消毒)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067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双河镇街道的钟祥市双河小学使用的不锈钢餐盘(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9067ZX,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9067ZX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0679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盘已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一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能持之以恒的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毒;二是新招收的后厨工作人员入职前未培训;三是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

2.整改情况:一是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范;二是指定专人负责餐饮具的消毒工作并作好消毒记录;三是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岗前培训。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双河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钟祥市长滩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勺(自行消毒)、不锈钢碗(自行消毒)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0696、SP2024-06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6月12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长滩镇金星村三组70号的钟祥市长滩镇中心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勺(自行消毒)、不锈钢碗(自行消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55068ZX、XBJ24420881473555067ZX,经检验均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55068ZX、XBJ24420881473555067ZX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0696、SP2024-0695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盘已全被使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一是食堂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持之以恒的按照标准进行餐炊具消毒。二是餐炊具清洗消毒不彻底。

2.整改情况:一是制定餐炊具消毒保洁制度,并开展相关制度学习。二是加强食堂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三是认真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对消毒后的餐炊具做好保洁工作,防止二次污染。五是消毒做到用蒸汽消毒,时长必须达到30分钟。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长滩镇中心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钟祥市化英超市销售的手指饼饼干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20243119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5月8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钟祥市长滩镇南街5号的钟祥市化英超市销售的手指饼饼干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55039ZX,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55039ZX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2024311910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手指饼饼干共购进4.75kg,销售4.75kg,销售金额76.0元。针对已销售的该批次手指饼饼干,当事人已发布召回公告,目前无商品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购进时对商品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整改情况:一是在今后建立健全进货台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二是加强学习,积极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提升食品安全意识。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钟祥市化英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76.0元,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五、荆门雅斯丽诗超市有限公司安陆府店销售的桑葚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钟祥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抽检检验报告(SP2024-05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4月10日,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郢中街道安陆府路92号安陆府夜市公园一楼1.2.3.4.5号的荆门雅斯丽诗超市有限公司安陆府店销售的桑葚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XBJ24420881473541097,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XBJ24420881473541097的《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编号SP2024-0510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桑葚共购进20盒,销售(抽检)14盒,销售金额180.0元,剩余6盒在抽检当日已做报损处理,无商品售出,无需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可能是种植户种植过程控制不严格,超市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2.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查验供货商销售的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产品检验报告;二是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三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杜绝类似事情发生,确保广大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荆门雅斯丽诗超市有限公司安陆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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